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