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1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何明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