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三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8,3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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