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4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43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4319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5,113元,及其中本新台幣199,925元,自民國9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新台幣67,795元,自民國94年
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民國95年4月7日以內者,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288元,逾期超過民國95年4月7日者更以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銑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