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記:
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謝文憲┌────────────────────────────────────────────────────┐│股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九│普通│1│1000││├──┼───────────────┼─────────────┼──────┼───┼────┼───┤│002│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九│普通│1│1000││├──┼───────────────┼─────────────┼──────┼───┼────┼───┤│003│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普通│1│1000││├──┼───────────────┼─────────────┼──────┼───┼────┼───┤│004│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二│普通│1│1000││├──┼───────────────┼─────────────┼──────┼───┼────┼───┤│005│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四│普通│1│1000││├──┼───────────────┼─────────────┼──────┼───┼────┼───┤│006│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六│普通│1│1000││├──┼───────────────┼─────────────┼──────┼───┼────┼───┤│007│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八│普通│1│1000││├──┼───────────────┼─────────────┼──────┼───┼────┼───┤│008│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0│普通│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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