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佑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佑駿前於民國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受刑人經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神仙水2瓶等物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爰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住居所及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受刑人即被告林佑駿(下稱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9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南岡山捷運站1號出口,因其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時,當場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及含有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之神仙水2瓶(檢驗前後淨重、毛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及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吸食器1組(業經檢察官執行廢棄處分完畢)等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其結果檢出呈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0
7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9年1月
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橋頭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及橋頭地檢署108年度緩字第339號執行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4包及白色液體2瓶等
物,均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其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成分(含包裝袋及包裝瓶各1只,檢驗前後淨重、毛重及毒品反應均詳如附表所示)等節,有凱旋醫院107年10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0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31、33頁),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屬違禁物;從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及包裝瓶各1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分別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均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宛蓁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晶體,檢出含│││(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為零點叁貳玖公克,檢驗後淨│安非他命成分│││重為零點叁壹肆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晶體,檢出含│││(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為貳點壹柒叁公克,檢驗後淨│安非他命成分│││重為貳點壹陸貳公克)││├──┼─────────────┼────────┤│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晶體,檢出含│││(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為零點零貳貳公克,檢驗後淨│安非他命成分│││重為零點零壹叁公克)││├──┼─────────────┼────────┤│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白色晶體,檢出含│││(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為壹點零陸陸公克,檢驗後淨│安非他命成分│││重為壹點零伍柒公克)││├──┼─────────────┼────────┤│5│神仙水壹瓶(含包裝瓶壹只,│白色液體,檢出含│││檢驗前毛重為玖點捌零叁公克│有第二級毒品伽瑪│││,檢驗後毛重為捌點貳捌玖公│羥基丁酸成分│││克)││├──┼─────────────┼────────┤│6│神仙水壹瓶(含包裝瓶壹只,│白色液體,檢出含│││檢驗前毛重為肆點零陸捌公克│有第二級毒品伽瑪│││,檢驗後毛重為叁點玖壹貳公│羥基丁酸成分│││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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