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劉德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健麒林琮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分別於民國
101年12月13日及102年1月3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重新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台端所提之100.9.30債權讓與公告載債務人姓名為林琮順,惟債務人已於98.3.10更名為林健麒,所提之債權讓與公告無以特定債務人之人別資料尚非適法,應以最新債務人姓名為公告始屬適法,請速提出以債務人最新姓名為公告之完整債權讓與公告,倘未提出,即駁回本件聲請);該通知書分別於101年12月17日及
102年2月4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