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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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3號原告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瑞虹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叁元,惟查本件就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叁億伍仟叁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玖仟零陸拾叁元,尚欠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