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60號原告 蔡瑋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劉彥良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蔡興遜 法定代理人 蔡宏庭 法定代理人 蔡旺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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