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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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27號原告 林美 被告 趙毅文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依本院裁定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而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記載,原告請求移轉之不動產附近相類建物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31,570元(60.78㎡x0.3025坪/㎡x600000=11,031,5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