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毒品│詐欺│施用毒品│施用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拘役5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6月間至94年6│94年5月3日至94年│94年2月17日│93年1月間至93年│94年2月17日│││月12日止│6月2日││3月27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關及案││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2546│94年度毒偵字第│93年度核退毒偵字│94年度偵字第877││││1158號│號│710號│第13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號│94年度虎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283│93年度訴字第367│94年度虎簡字第│││││282號│號│號│180號││├───┼────────┼────────┼────────┼────────┼────────┤││日期│95年2月10日│94年11月30日│94年5月31日│93年8月27日│94年5月3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33號│94年度虎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283│93年度訴字第367│94年度虎簡字第│││││282號│號│號│180號││├───┼────────┼────────┼────────┼────────┼────────┤││日期│95年2月24日│94年12月26日│94年6月13日│93年9月23日│94年5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拘役25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罰金,以銀元叁佰│││銀元叁佰元折算壹│銀元叁佰元折算壹│叁佰元折算壹日。│叁佰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日。│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