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惠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90、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罪嫌重大,且經通緝約1年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98年5月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自9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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