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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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惠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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