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2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濟緯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選任辯護人 林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及第455條之4第1項第
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檢察官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罰金新台幣500,000元、緩刑2年」,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惟查,被告為法人,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款宣告緩刑之要件,檢察官之聲請顯有不當,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