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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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93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6月2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裁40-CG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下同)96年5月9日上午9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環堤大道(蘆洲往三重方向),因未遵守該地限速50公里之規定而以時速68公里違規超速行駛,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附採證照片以「限速50公里,經測時速68公里,超速18公里未滿20公里」為由逕行舉發。惟該處為外環道路,且少有行人於道路上行走或穿越,速限設為50公里,並不合理。測速照相機設於斜坡下方不遠處,行車約10至15秒可達,速度因斜坡而不小心超過尚未回復正常時速情況下,就被照相,亦不合理。伊行車向來循規蹈矩,然伊在此寬敝大道上行駛68公里而被處罰,伊不服此處速限設置過低,為此不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外,處新臺幣(下同)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甲○○於96年5月9日上午9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環堤大道(蘆洲往三重方向),因未遵守該地限速50公里之規定而以時速68公里違規超速行駛,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附採證照片以「限速50公里,經測時速68公里,超速18公里未滿20公里」為由逕行舉發,有該局北縣警交字第CG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件及舉發員警 蔡澄潭 庭呈之採證照片2幀附卷可稽,並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是其違規事實堪認屬實。又本件之雷射測速照相儀器檢定方面,因國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尚無檢定之技術,係採國外測試合格認證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12月24日86年度認字第095915號公證,故儀器係合法使用,並無違誤,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7年2月12日北縣警交字第0970013920號函附雷射測速照相設備檢驗報告、中文譯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12月24日86年度認字第095915號認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復無其他證據顯示該儀器有損壞、故障或不準確之情形,堪認該測速照相儀器運作各項功能正常,自可做為認定異議人前開違規行為之證據,併予敘明。惟異議人以該地點之限速設置不當為由置辯。然查,觀諸附卷之採證照片可知,異議人確有超速之事實,且異議人行經之處,既設有「最高限速50公里」及「常有測速照相請減速慢行」標誌供駕駛人遵循辨識,而異議人既為合法領取駕駛執照之人,對此當無不知之理,是異議人既駕駛自小客車參與道路交通,自應對道路上設置之所有標誌、號誌、標線加以特別之注意,並確實遵守,以維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至異議人所辯稱:該處屬於外環道路限速設置不當之情,查速限標誌之劃設與速限之設定乙節,本是主管之政府機關考量當地之交通狀況、車輛通行之方便之安全性等一切情形後,依其職權所為之綜合判斷,其本有依法裁量之餘地,原則上洵非法院所得介入,更非異議人主觀上認為不合理即可任意違反現有之交通規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之所由設,乃立法者及行政機關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所為之規定,而標誌之設置,則由主管機關即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依其管轄辦理,屬行政機關之權責事項,況該路段標誌規劃與速限設定是否適當,亦與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無涉,且縱令該處少有行人行走或穿越,異議人仍應依速限行駛,非謂其可自行判斷路況而恣意為之,否則交通安全及秩序勢將難以維護,況依上開採證照片,異議人確有超速之違規事實,故異議人所辯尚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甲○○於前揭時地,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以時速68公里速度超速行駛之事實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揭規定,並參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600元,並記違規點數
1點,於法並無何違誤或不當之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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