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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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後壁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本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國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昭因101年度國字第5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7,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其中上訴人臺南市後壁區公所自行繳納1,500元,應再補繳1,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按:二上訴人其中一人繳足上開金額,另一上訴人則可免預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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