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9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瑞良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海洛因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自民國86年4月間起至89年5月1日止,連續在其住居所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警於89年5月1日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毛重1.5公克),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65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至6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聲沒第16號偵查卷宗【下稱聲沒卷】第5頁)。又本件扣案之粉末1包(見聲沒卷第2-1頁贓物登記簿影本),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驗後淨重0.28公克)等情,有該局89年5月1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聲沒卷第4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析用罄之海洛因部份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