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慶倉
林冠宏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緩字第862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倉、林冠宏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70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2月7日確定,103年2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案之仿冒adidas,Levis商品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3號扣押物品清單)、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10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95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12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10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12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Levis衣服10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Levis衣服80件)1箱、仿冒/盜版服飾(愛迪達衣服30件、Levis衣服55件)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衣服1件(詳100年度保字第3608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等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佈,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語,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自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張慶倉、林冠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77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2月7日確定,103年2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1年度緩字第862號卷第1至3頁背面、第16頁至第16頁背面、101年度緩護命字第148號卷第5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及編號10所示物品,乃分別為被告張慶倉、林冠宏侵害商標權及被告張慶倉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等陳明在卷(見100年度他字2956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沒收,聲請人聲請本院沒收上開物品,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adidas,│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3號│││Levis商品││扣押物品清單(100年偵│││││字第12784號第92頁)│├──┼────────┼──┼───────────┤│2│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10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3│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95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4│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12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5│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10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6│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12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7│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Levis衣服10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8│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Levis衣服8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100│││││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9│仿冒/盜版服飾(│1箱│詳100年大型保字第264號│││愛迪達衣服30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100│││Levis衣服55件)││年偵字第16924號第8頁)│├──┼────────┼──┼───────────┤│10│衣服│1件│詳100年保字第360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00年│││││他字第2956號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