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亞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與前妻所生子女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證明、目前任職工作之103年5、6月薪資證明、於95年與萬泰銀行之協商相關資料等文件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函知,請聲請人於收受補正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103年7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