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仲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仲凌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仲凌前因詐欺、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並參酌卷內證據及證人指述後,認其因犯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劉仲凌涉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條、第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5月內與共犯 吳木桂江亞峰林里祐鍾孝御 、張○凱(姓名詳卷)、李金明等人密集犯案,以虛假身分欺瞞被害人,並規避查緝,被告與共犯吳木桂等人詐欺犯罪得以牟取暴利,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且被告犯後隨即前往大陸地區,並滯留該地長達4年餘,經通緝後到案,被告有海外藏身之接應管道,逃亡時間甚長,被告亦自承於102年7月已經家人告知本院傳喚之事,竟不思投案面對司法,滯留海外未歸,顯然刻意迴避審理,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認為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7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玟珍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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