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沈碧華 被告 嚴忠榮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3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嚴忠榮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31號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