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取回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號抗告人 林勝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取回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聲字第21
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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