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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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李芳枝 即 李施玉鳳 之繼承人代理人 林湧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