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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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2號抗告人 張三 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金鳳 等4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補字第126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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