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謝鄧瑞琴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
柏仙妮 律師被告 鄧能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號、新北市○○區○○段815、816、884、884-1、885、
904地號等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並無擔保之債權存在,應認有無效之事由,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原告既係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又系爭土地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及板橋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