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原告 柯秀貞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何念修 律師複代理人 柏仙妮 律師抵押權人 蔡素玲 抵押權人 柯仁檜 被告 柯王月
甘慶蘭 柯裕祥 柯裕元 柯裕仁 柯佳芬 柯佳芳 柯佳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郭如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