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95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楊宜諶 (原姓名 楊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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