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簡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632號
原   告  胡琴莉
被   告  喬若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436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0萬9,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8年
12月17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系爭房屋所屬富與賺社區之
垃圾場鑰匙予原告。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上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6年8月25日向其承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
○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
106年9月1日至107年2月28日止(下稱系爭租約),嗣兩
造合意續約至108年2月28日止,惟被告於租賃期間自行更
換房間門鎖,租賃期滿後,其要求被告交還房間門鎖以回
復原狀,並交還大門鑰匙及系爭房屋所屬富與賺社區之垃
圾場鑰匙,被告未依約歸還,因系爭房屋前曾發生竊案,
基於安全考量,其已更換大門門鎖,並支出房門門鎖換鎖
費用800元、大門門鎖換鎖費用8,800元,爰依系爭租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兩造約定被告應於108年2月28日
交還鑰匙,惟因其子於108年2月間出車禍,其又未攜帶手
機,無法與被告聯絡,另其於108年3月5日聲請調解,被
告並未出席,又兩造於108年10月22日調解時,被告要求
其歸還押租金始歸還鑰匙,其不同意遂不收鑰匙等語。
(三)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其有更換系爭房屋之房間門鎖,但已將門鎖換回
,並與原告約定於108年2月28日交還系爭房屋及歸還系爭房
房房間、大門及垃圾場之鑰匙,然原告未出現,故其於108
年3月4日提起另案訴訟請求原告返還押租金(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8年度沙小字第452號),又其於108年3月5日調解當
日因預計做大腸鏡檢查,已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嗣兩造於10
8年10月22日調解時,其有表示不論原告有無歸還押租金,
均會歸還鑰匙,惟原告不接受,原告調解後才自行更換大門
門鎖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8月25日簽訂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
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至108年2月28日止,被告迄未交還
系爭房屋房門、大門及所屬富與賺社區之垃圾場鑰匙,原告
已更換房門、大門門鎖,並支出換鎖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
系爭租約、收據、對話紀錄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原告另主張被告於租賃期滿後,未依約交還鑰匙一
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
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
兩造之租賃契約第9條第4項約定「租賃期滿遷出時,將房屋
以出租之原狀遷讓交還…」,此部分自應包括返還系爭房屋
之鑰匙。惟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
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
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
代提出,民法第235條亦有明文。經查,被告辯稱與原告約
定於108年2月28日交還系爭房屋及歸還系爭房屋房間、大門
及垃圾場之鑰匙,然原告未出現一情,有兩造之對話紀錄在
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又兩造於108年10月22日調解
時,被告要歸還上開鑰匙,原告不接受一節,亦有該日調解
報到單之記載在卷可參。而點交房屋及交還鑰匙,均以出租
人需配合受領為必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有何遲延受領之正
當理由,足認本件係因原告遲未受領而致被告無法將系爭房
屋之鑰匙返還予原告,依前揭規定,被告自得以準備給付之
事情通知原告以代提出,則被告既已於108年2月12日通知原
告交還系爭房屋,足認被告已於108年2月28日租約屆至時交
還系爭房屋,並提出鑰匙予原告,而已盡其返還義務。從而
,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換鎖費用及返
還垃圾場鑰匙,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