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鴻張銘哲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5,
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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