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5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銘鴻 、 張銘哲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65,
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現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