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林永豐
被 告 吳薰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宜
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向本院陳報 駱振茂 請領保險金之
正確時間,又駱振茂前以101年度宜簡字第161號對被告請求損害
賠償金,本件原告是否仍有請求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