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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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0號上訴人即原告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系統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