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昭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執更義字第4358號之1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所明定。但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昭暐(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67號、99年度訴字第2435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173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執更義字第4358號指揮執行上開刑期,且接續該署99年執更義字第3778號殘刑指揮書後執行;嗣因受刑人對於99年執更義字第3778號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經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抗更一字第3號裁定撤銷法務部99年11月3日法矯決字第000000000號撤銷受保護管束假釋處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9年11月11日99年執更義字第3778號執行指揮書確定,檢察官遂於109年12月25日註銷100年度執更字第4358號指揮書,換發100年度執更義字第4358號之1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100年度執更義字第4358號之1執行指揮書乃是指揮執行臺中高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確定裁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2月,依照上開說明,本院即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欲就前揭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依法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中高分院為之,始為適法,其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