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31號原告 林詒欣
林智宏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展宇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被告 周麗麗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權利範圍1000分之36)」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