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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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910號公訴人臺灣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毒偵字第179
5、94年度毒偵字第188、182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四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判決免刑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一號裁定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在臺南市○○○街○○號七樓之三及臺南市○○路○○○巷十一之一號二樓住處、臺南市賓館等地,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警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其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且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表編號01部分)、臺南市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成績書、長榮大學毒物研究中心出具之複驗確認報告(附表編號02部分)、臺南市衛生局出具之檢驗成績書(附表編號03部分)、長榮大學確認報告(附表編號04部分)各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四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判決免刑確定。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六九一號裁定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於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查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檢察官僅起訴被告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起回溯四日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其餘事實欄所載被告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附此敘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七十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然本院參酌其有多次毒品前科,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再為本件犯罪,顯未因前所受之勒戒、戒治處分及刑罰執行而記取教訓,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01│93/04/2913:00│臺南市○○○○道│├──┼────────┼──────────────┤│02│93/09/1615:30│臺南市○○路○○巷3之1號2樓友││││人 鄭尊宇 住處│├──┼────────┼──────────────┤│03│93/11/2321:40│臺南市○○街與康樂街口│├──┼────────┼──────────────┤│04│94/06/0203:30│臺南市○○路○○○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