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4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8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7月28日起至134年7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8月1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1,2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4年8月19日起至114年8月19日止,每月為1期,前24個月為寬限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按月付息,期滿後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93年9月22日另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借款5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8.25%計算,到期日為95年9月22日。前開債務若未按期清償,並應依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如有任一宗債務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95年3月24日(2,000,000元部分)、95年3月19日(1,240,000元部分)、95年4月18日(50,000元部分)起即未再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分別尚欠本金2,000,000元、1,240,000元、49,8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二紙、現金卡申請書暨貸款約定書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另同段544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雖未登記,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應併予拍賣。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新店││294│建││35│46.93│150/20000│││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35│宜蘭市大│宜蘭市新│住家用混│第2層│││││94.44│陽台13.3│17.54│平方│全部│含共同││1││坡路1段1│店段294│凝土造15│94.44││││││2、花台4││公尺││使用部││││21巷31號│地號│層│││││││.22││││分544││││2樓之2│││││││││││││建號持│││││││││││││││││分174/│││││││││││││││││10000│├─┼──┼────┼────┼────┼───┼───┼───┼───┼───┼───┼────┼───┼──┼──┼───┤│00│547│宜蘭市大│宜蘭市新│停車場、│地下層│││││2,170.│││平方│106/│││2││坡路121│店段294│防空避難│2,170.│││││7│││公尺│1000│││││巷31號地│地號│室鋼筋混│7│││││││││0│││││下層││凝土造15│││││││││││││││││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