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8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8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79年12月10日止,且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78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79年12月10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444,8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員山鄉│ 金古 ││660-2│旱│││167.64│12分之1│││1││││││││││││├─┼───┼────┼────┼────┼───────┼─┼────────┼──┼──────┼──────┼─────┤│00│宜蘭縣│員山鄉│金古││660│旱│││199.34│12分之1│││2││││││││││││├─┼───┼────┼────┼────┼───────┼─┼────────┼──┼──────┼──────┼─────┤│00│宜蘭縣│員山鄉│金古││663│旱│││74.29│12分之1│││3││││││││││││├─┼───┼────┼────┼────┼───────┼─┼────────┼──┼──────┼──────┼─────┤│00│宜蘭縣│員山鄉│金古││700│旱│││225.04│12分之1│││4││││││││││││├─┼───┼────┼────┼────┼───────┼─┼────────┼──┼──────┼──────┼─────┤│00│宜蘭縣│員山鄉│外員││829│旱│││791.51│12分之1│││5││││││││││││├─┼───┼────┼────┼────┼───────┼─┼────────┼──┼──────┼──────┼─────┤│00│宜蘭縣│員山鄉│外員││837│旱│││3057.89│12分之1│││6││││││││││││├─┼───┼────┼────┼────┼───────┼─┼────────┼──┼──────┼──────┼─────┤│00│宜蘭縣│員山鄉│金古││660-3│旱│││82.10│12分之1│││7││││││││││││├─┼───┼────┼────┼────┼───────┼─┼────────┼──┼──────┼──────┼─────┤│00│宜蘭縣│員山鄉│金古││660-4│旱│││2.21│12分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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