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何思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住居所及戶籍謄本。
二、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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