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