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具保人 邱清榮 被告 邱月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邱清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邱月娥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邱清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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