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慶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03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沈慶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遲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
,難認已受有教訓,且因其升降機設置管理不當,致被害人
黃永和 發生墜落事故喪命,過失所生實害不輕。然本件升降
機設備僅供載貨用,據證人 蘇美華蘇美惠 及中華民國昇降
設備安全檢查協會副組長 蔡慧銘 於99年12月23日偵查中陳述
可明,被害人恣意使用,且未注意該設備故障未達定位,而
踩空致本件事故,可認與有過失。另參被告僅小學畢業,智
識程度較低,家境小康,及其他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刑有
期徒刑6月,尚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美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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