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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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營簡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邱建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2,9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