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851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桂玉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3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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