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30號
原   告  何鴻恩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
被   告  張玉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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