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玖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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