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佳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玖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