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秋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56元,應繳裁判
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