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秋美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5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156元,應繳裁判
  費2,2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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