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竹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移送人 蔡姜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5年11月23日以竹縣北警偵秩字第1050022748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姜達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11月9日8時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鄉○○路○○○巷○○號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蔡姜達因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友人與戶
名為 蘇雯英 不動產有限公司、負責人 李沂真 間有財務糾紛
,遂遭友人委託,於上開時間,在大歡喜國際地產有限公
司(負責人蘇雯英)前擺放跳票不處理、欠錢不還之旗幟
,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蔡姜達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蘇雯英、 徐榕瞬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8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郭春慧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