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戊○○
丁○○丙○○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乙○○被告 通晟 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江厝里江厝一號法定代理人 劉施素花 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四六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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