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B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柒萬元│OU四六四五八一│││││行│││五││├─┼─────────┼─────────┼───────────┼────────┼────────┼──┤│2│甲○○│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伍萬元│OU四六四五八一│││││行│││六││├─┼─────────┼─────────┼───────────┼────────┼────────┼──┤│3│甲○○│合作金庫銀行屏東分│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伍萬元│OU四六四五八一│││││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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