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救字第1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俞清松 律師相對人丁○○○
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得稅資料清單、身心障礙手冊本票影本八張、支票影本三張、借據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