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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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8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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